个人简介:金玺,男,汉族,1989年3月出生,四川成都人,民革党员。
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以来,为多家机关单位、公司、企业提供非诉法律服务,办理刑、民案件100余件,多数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受到当事人和律所领导、同事的好评。
教育背景: 电子科技大学本科
语言: 普通话
职业资格: 中国,2017
律所职位: 律师
专注领域:企业破产,机关单位、公司、企业非诉法律服务,民商事案件代理,刑事辩护。
代表业绩:
刘某涉嫌犯电信网络诈骗罪,赌博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刘某被无罪释放。
李某犯开设赌场罪案。担任李某的二审辩护人,李某被减刑4个月。
刘某犯职务侵占罪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侦查期间为刘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将对刘某适用的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变更为为取保候审;一审期间为刘某辩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刘某犯危险驾驶罪案。担任刘某的一审辩护人,刘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覃某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一审判处覃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为覃某辩护,覃某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马某犯抢劫罪案。马某抢劫致人死亡后潜逃23年,被害方强烈要求判处马某死刑,立即执行。一审为马某辩护,马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叶某犯故意伤害罪案。叶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重伤二级,一审为叶某辩护,叶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案。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亡,一审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为杨某辩护,杨某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汤某犯盗窃罪案。汤某盗窃他人价值10余万元的玉器,检察机关提出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一审为汤某辩护,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张某等20余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得到一、二审法院的支持。
曾担任四川省妇女联合会、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世茂集团成都分公司、康弘药业等多家机关单位、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受到好评。
主要著述:
近年来,撰写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同案同判”的一种误读》(《民主与法制》2019年第18期)、《虚假认罪认罚之甄别》(《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20年第2期)、《受特定人员“犯意引诱”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报》2021年第2期),在网上发表《我国刑事庭审中是否一律禁止诱导性提问》、《谁应主导刑事庭审》、《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点困惑及拙见》、《民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之我见》、《不知者不为罪》、《实现刑事辩护有效性之愚见》、《建立人大代表选民接访制度,尚需统筹,有待法定》等专业文章10余篇。
荣誉与奖项:
2019年12月,撰写的《虚假认罪认罚之甄别》一文,荣获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举办的“刑事辩护的突破与发展”研讨会论文二等奖,并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报》发表。
2020年12月,撰写的《受特定人员“犯意引诱”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文,荣获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2020年年会暨“黑恶案件辩护经验交流与总结”研讨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并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报》发表。
社会职务: 成都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