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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作者: 来源:承凤家事 日期:2022-09-21

亲人间,常因感情浓厚在金钱往来时很难留下证据,在一方不愿意履行当初承诺时,另一方往往难以得到救济。亲姐姐借钱给弟弟,但弟弟因病离世。在无借条的情况下,亲姐姐还能要回自己的借款吗?让我们来看看今天成都中院的这个案例。 

案件导读

【案件来源】(2022)川01民终1397号

【关键词】被继承人债务、民间借贷

【裁判摘要】

根据本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来看,欧阳某收到款项后均自行支取并使用,与欧阳某1的辩称意见不一致(欧阳某1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但认为该款项可能是欧阳某2让欧阳某帮忙购买什么东西或用于给二人父母修坟)。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欧阳某2支付给欧阳某的款项均由欧阳某使用,在无明确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基于双方其他经济往来产生的情况下,应予返还。综上,欧阳某1继承了其父欧阳某的遗产,亦应对其遗留之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应当向欧阳某2归还借款。

案件简述

欧阳某2与欧阳某系亲姐弟关系,欧阳某1与欧阳某系父子关系。欧阳某2曾给其弟弟欧阳某转款、存款、交费合计140800元。2021年4月,欧阳某因病去世。欧阳某1继承了欧阳某的所有财产。欧阳某的公积金、丧葬费、抚恤金、职业年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合计744423.51元,均由欧阳某1领取。欧阳某2要求欧阳某1归还欧阳某向其的借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欧阳某2主张其向欧阳某转款、存款、交费合计140800元系欧阳某2向欧阳某出借的款项,因双方无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借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欧阳某2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向欧阳某转款、交费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向欧阳某出借的款项。上述款项性质不明确,欧阳某2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故对欧阳某1提出欧阳某2与其父亲(欧阳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抗辩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欧阳某2作为债权人有义务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负举证责任。因欧阳某2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欧阳某2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此欧阳某2主张要求欧阳某1归还借款1408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欧阳某2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 

欧阳某2提交新证据:欧阳某2和欧阳某1的通话录音。

1、2021年6月4日,部分通话内容如下:“欧阳某2:清江小区的房子和这个借款没有关系,这个借款是你老汉儿(欧阳某)需要的时候我给的,现在你老汉儿走了那么久了,你该拿的钱也拿完了,你该还还是还给我噻,我不可能还要等到你把钱拿到了来威胁我了噻,这是两码事。欧阳某1:公证好了,我就还……就你们商量好了,公证好了,该还的我肯定要还。”

2、2021年6月10日,部分通话内容如下:“欧阳某2:我说你爸爸(欧阳某)生前欠的钱,借的我的钱,你好久还给我,给我说个时间,140800那几笔账。欧阳某1:哦,处理好了再说。欧阳某2:啥子处理好了,我给你说房子是房子,借款是借款……你一直拖起是啥子意思喃?欧阳某1:我没有拖,解决好了我早就还给你了。欧阳某2:处理好了你早就还给我了?欧阳某1:对啊,我也没有说过不还。”

同时法院调取了欧阳某的银行流水:

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8月12日、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期间的交易明细及交易对手信息。调取的证据显示,2015年5月12日,欧阳某账户存入35000元后,于当日及次日分七次现金支取了35000元;2017年9月25日,欧阳某账户收到欧阳某2转款60000元及现金存款30000元后,于2017年9月29日向阿坝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支付50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支付41340.84元,交易对手不明。 

案件焦点

案涉款项是否系欧阳某2出借给欧阳某1之父欧阳某的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案中欧阳某2持其向欧阳某1之父欧阳某的转款凭证及银行卡刷卡消费记录主张欧阳某1归还其父欧阳某的借款,欧阳某1辩称该款项并非借款,但认为该款项可能是欧阳某2让欧阳某帮忙购买什么东西或用于给二人父母修坟,欧阳某1既不能明确款项性质又不能举证证明款项性质。鉴于欧阳某已身故,欧阳某1未实际参与欧阳某2与欧阳某之间的款项交易,不清楚款项性质尚在情理之中。然而在欧阳某2与欧阳某1的通话录音中多次表示愿意还款,但前提是房屋办理公证,欧阳某1陈述如此反而能够印证是事后知晓案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此外,根据本院调取的银行流水来看,欧阳某收到款项后均自行支取并使用,与欧阳某1的辩称意见不一致。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欧阳某2支付给欧阳某的款项均由欧阳某使用,在无明确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基于双方其他经济往来产生的情况下,应予返还。综上,欧阳某1继承了其父欧阳某的遗产,亦应对其遗留之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应当向欧阳某2归还借款。 

根据本案一审及二审查明的事实,欧阳某2向欧阳某支付借款后,欧阳某分别于2019年、2020年共计向欧阳某2支付了4万元。其中,2019年的2万元欧阳某2在一审中已自认为还款;2020年的2万元,虽然欧阳某2主张系欧阳某归还其先支付给欧阳某用于化疗的2万元,但欧阳某2对此未举证证明,故本院认定欧阳某已向欧阳某2还款4万元,欧阳某1尚需向欧阳某2偿还借款本金100800元。因双方无利息约定,欧阳某2有权自起诉之日起要求欧阳某1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为起诉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综上所述,欧阳某2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

最终判决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7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

二、欧阳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欧阳某2归还借款本金100800元,并自2021年7月9日起以本金100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欧阳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近几年,除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纠纷逐年上升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也是出现上升的趋势。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遗产范围,只有上述两者都做到了,才能真正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救济,但遗憾的是,通过案例库该类案件的梳理,绝大部分的案件判决结论都是“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由于没有明确遗产范围,导致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无法执行。现实的情况往往是遗产范围难以确认,如何追踪、查找、确认遗产范围,从逆向思维和关联性视角出发,或许长期处理家事案件,处理过无数个夫妻财产分割和继承纠纷的家事律师,可能在此类案件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能帮助到债权人找到遗产范围,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