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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超团队:关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相关法律问题梳理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09-07

近年来,随着自媒体行业的兴起,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有关于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死亡却死因存疑的新闻,嫌疑人家属在受访时都表现出维权心切的焦虑,家属们面对国家公权力对嫌疑人的各种强制措施都表示理解,但在看守所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他们无从而知,毕竟在我国民众传统理念里,人生除死无大事,而生来即轻,还时亦净,至少他们希望自己的亲属不会死得冤屈。

新闻节选

“5月7日,正观新闻记者接到群众反映,陕西一男子在看守所拘留期间突然死亡,身上有多处伤口。死者妻子伍女士告诉正观新闻记者,丈夫因为2018年曾发生过一起打架事件,今年4月26日被行政拘留,“不到两天突然死亡,头部和下体均有伤口”。5月7日,正观新闻记者从富平县公安局了解到,死亡男子被行政拘留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其他情况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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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宁六旬老人拘押期间身亡,曾在看守所内断14根肋骨,新宁县看守所2名相关责任人停职接受调查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表明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对嫌疑人人权及家属知情权的保护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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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清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时,我国公权力机关如何展开调查、嫌疑人家属及代理律师如何参与死亡调查、如何申请救济等法律问题,特攥文如下。

01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调查主体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不同情况下进行死亡调查的主体不同,具体如下:

1.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等内在健康、自然原因死亡的,公安机关组织死亡原因鉴定。非正常死亡,如自杀、他杀、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看守所内部人员体罚虐待等原因导致死亡的,由检察院组织死亡原因鉴定等调查。

2.公安机关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是在押人员死亡后的法定程序,即使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公安机关亦应组织进行。

3.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活动及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如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有异议或嫌疑人家属提出异议的,应当由检察院再次组织死亡调查。

法律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二条 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第七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工作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四)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调查的。

02

在押人员死亡调查内容

死亡调查的内容不仅仅包括尸检,死亡原因鉴定也不等于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是死亡原因鉴定方法之一,除尸体检验外,查明死亡原因可能还需要调取在押人员死亡前原始监控录像、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一系列的工作,目的都是为了查明死亡原因。

而事实上,据从实践中公安人员处了解,如果死亡原因较为简单且没有疑问,公安机关甚至是不会对嫌疑人尸体进行包含在“死亡原因鉴定”中的尸检的,检察院、近亲属对调查结论无异议、无疑义,最终可能也不会进行尸体检验。

法律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七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二)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三)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四)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五)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

(六)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七)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

03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中亲属的“知情权” 

嫌疑人亲属在嫌疑人死亡时、公安机关作出调查结论时、尸检时皆有知晓具体情况的权利,并且在尸检时有权在场见证。

法律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五条 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

第七条 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调查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尸检的,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04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中亲属的救济途径

嫌疑人亲属对死亡原因存疑时,可以在以下时间点进行救济申请:

1.近亲属可在公安机关形成调查结论之前,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尸体检验申请,并且可以委托第三方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查明死因;

2.近亲属对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有疑义,公安机关未做尸体检验的,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尸体检验申请;如果公安机关做出调查结论时,已经组织进行了第一次尸体检验鉴定死亡原因的,近亲属可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上鉴定费用由组织鉴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承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用由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承担。

法律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委托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应当征求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的意见;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出另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书面要求作出调查结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公安机关或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的复议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复议、复核结论通知公安机关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

05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中律师参与死亡调查活动 

死亡的在押人员家属向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救济请求、行使合法权益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参与处理相关活动。

法律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无法参与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活动的,可以书面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代为参与。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并对尸体解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或者死者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到场见证。

06

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的国家赔偿标准

(一)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原则上仅限看守所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殴打、虐待嫌疑人或监管不力放任他人殴打嫌疑人导致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但不属于上述情况,嫌疑人家庭确实困难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补偿。

根据实践情况了解,一般还能够申请补偿的范围如下:

1、如死亡在押人员提出就医请求后,未及时安排就医导致死亡的;

2、如死亡在押人员突发疾病本人无法提出就医请求,看守所没有及时发现安排就医导致死亡的;

3、死亡在押人员入所前患有疾病,入所后未提供相关药物导致病发死亡的;

4、死亡在押人员在看守所内感染传染病死亡;

5、死亡在押人员入所前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收押条件依然收押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虐待在押人员,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在押人员家庭确实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赔偿金额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此处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每年中旬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如2022年主张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仅采用的计算基数为202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106837元,总额为106837*20=2136740元。

07

结语 

上文简单梳理了关于看守所关押人员死亡的法律问题及法规范,在面对该情形时无论是嫌疑人家属还是代理律师,都应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诚然,面对至亲之人不明就里的死讯,焦虑、怀疑、愤怒都是人之常情,但我们要注意的是,《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及相关人员因在押人员死亡无理纠缠、聚众闹事,影响看守所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我们要切忌不可非法维权,否则自身亦将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