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数据类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专家共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医院协会、复旦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家机构共同制定,发表于2026年6月《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26年第39卷第3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核心起草单位之一,意味着公共卫生机构在数据类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特殊性已在共识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考量。 公共卫生机构属于向公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组织,主要职责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应急、采供血、卫生监督等。常见的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所等。它们通常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承担着保障公众健康、预防疾病传播、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要职能。 公共卫生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并列,均属于本共识的适用主体。公共卫生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开展疾病监测、健康防护等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可以依据本共识探索“科学数据—成果转化”路径,而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公共数据管理路径;妇幼保健院、健康教育所等机构开展健康体检、门诊服务等非法定授权业务产生的数据,不适用政务数据相关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承包人能否获得工程价款、按照何种标准获得工程价款,始终是建工审判实务中的核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该条延续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确立的裁判规则,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从司法解释升格为基本法律规定。然而,“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实务中素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仅指合同约定的价款数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包括与价款结算相关的全部约定。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第十一条对此作出明确回应,本文拟结合条文、法理与实务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展开分析。
《医疗卫生机构数据类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专家共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中国医院协会、复旦大学、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多家机构共同制定,发表于2026年6月《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2026年第39卷第3期。
合伙企业的存续以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根基,这种“人合性”特质在赋予合伙组织灵活性的同时,也埋下了僵局的制度性隐患。当合伙人之间出现严重分歧且无法通过内部机制化解时,合伙企业即陷入经营停滞、决策失灵、进退两难的“合伙僵局”。本文以合伙僵局为研究对象,系统分析其概念界定、类型划分与成因机理,在此基础上梳理现行法律框架下合伙人可用的维权路径——包括退伙、除名异议、派生诉讼、知情权行使等——以及合伙企业层面的解散、清算与强制清算等解困机制,并结合司法实践揭示各路径的适用条件与制度障碍。研究发现,现行《合伙企业法》在僵局认定标准、司法解散构成要件、强制清算程序启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合伙僵局的司法救济面临“有法难依”(即法律有原则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标准)的困境。本文进而提出完善僵局认定标准、明确司法解散构成要件、健全强制清算程序、强化事前预防机制等制度完善建议,以期为合伙僵局的法律治理提供理论参照与实践指引。
在刑事控告程序中,完成犯罪事实的定性构建、满足罪名构成要件,只是拿到了刑事立案的“入场券”。大量符合犯罪定性标准的案件,最终依然卡在正式立案环节:基层办案单位链上查证能力不足导致的“不会查”,管辖规则宽泛引发的“踢皮球”,都成为控告路上的现实门槛。相较于法律定性层面上的行为逻辑闭环,立案推动更偏向实务操作层面的博弈,通过控告人的前置工作,填补办案机关的能力缺口,同时尽可能避免程序推诿,最大限度降低立案的决策与执行成本。本文聚焦涉虚拟货币案件的立案堵点,梳理可落地的推动路径与救济方案。
当原配在婚姻中发现配偶出轨、遭遇感情背叛,无论是否选择离婚,大多有追回配偶给第三者财物的念头,也往往会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要求第三者返还。如果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与其恋爱并接受大额转账等财物,一旦原配起诉返还,若第三者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这些转账性质并非“赠与”,基本都会因婚外情违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无效而需全额返还。此外,原配在婚内或离婚后(未对该部分财产作分割处理的),均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不因离婚而丧失对已被侵害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