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关联企业已成为市场中主要的经济组织形态,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企业间的关联关系亦愈发复杂,导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成为一个令众多破产法官、司法机构与管理人头疼的司法实务问题,受到了学术及理论界的高度重视1。因目前尚未明确立法,各方对其适用标准、程序及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论述颇多,但在适用原则上基本奉行审慎、限制、例外的原则,最高院于2018年发布的《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破产审判纪要》)也是在此原则下规定了合并破产制度的基本要点,比如将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严格限制在“人格高度混同”这一核心要素中。然而在如此狭窄的标准空间里,我国仍有越来越多的关联企业在适用这种“例外”,并且适用标准以及主体范围亦有所突破,导致出现了对“自由化”适用趋势的担忧,认为“自由化趋势的危险之处在于救济和权利都变得极度不确定和不可预测”。2笔者认为只有制定更为明晰的规则积极回应现实需求,才能避免制度本身从“限制”转为“滥用”,而其中关于非破产企业能否纳入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以及程序模式的选择问题,则更加需要严谨充分的论证。本文旨在作粗浅探讨,通过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必要梳理,试图从必要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三个维度来寻求答案。
本报告范围绕舞弊刑事案件中的常见罪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计算机类舞弊犯罪(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升,企业破产法的施行使得大批淘汰企业从不愿破产纷纷转为争取破产,破产案件猛增。破产制度本是希望通过对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的挽救程序或清算程序,公平、公正地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多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却有不诚信的公司、企业恶意滥用破产制度损害债权人等利益,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危害。2020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要求。本文拟从《刑法》第162条之二[1]规定出发,对虚假破产罪构成要件在司法活动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的问题进行探讨。
2024年11月12日,司法部发布了第一批八个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发布典型案例,可以对后续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起到较好的示范性作用,有利于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在目前行政执法监督缺乏全国统一立法的背景下,主要是由国务院部门,省级人大、政府层面进行了相应立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案例指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仍然表现出一定的粗放性,各地的监督范围、监督尺度、监督模式均不统一。本文结合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剖析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特点与规律。
近日,网易游戏高管被查,字节跳动、腾讯、微博等公司频繁发布反腐通报,使得企业的反腐问题备受公众瞩目,也凸显出这一现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10月17日,某知名体育明星被曝疑似有不雅行为,多张照片在网上流传。17日下午,该体育明星代言的多个品牌删除相关代言内容。广告代言合同是指品牌方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明星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通过明星的推广使产品被更多人了解,并据此向明星支付相应报酬。倘若真有目标客户因此关注产品,那么明星的光环背书可以缩短消费者的信任链条,核心机制则是将明星的名誉信誉与品牌挂钩。明星一旦出现了负面新闻,导致其名誉下降,那么公众可能因其代言产品导致对品牌的评价下降;如果品牌出现负面新闻,同样可能导致公众对明星的评价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