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房地产企业为降低开发风险,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拟通过定制销售方式签订合同提前锁定大客户。就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向本所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在刑事诉讼中,从法律渊源及概念界分的角度,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的,不可混用,不可替代。笔者办理的诈骗类犯罪、经济类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中,审计报告往往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最基础、最重要的指控证据。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四大类”以外的鉴定机构不再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以来,“以审代鉴”的现象比比皆是,会计师事务所代替了原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注册会计师代替了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审计报告代替了原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造成了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审查规则适用上的混乱。客观上,为辩护律师针对审计报告的审查与质证并最终实现有效辩护或有效果的辩护创造了一定的空间。但囿于审计报告的专业性,对于绝大多数欠缺财会知识的辩护律师而言,针对审计报告的审查与质证广泛存在不会辩,不敢辩,不想辩的畏难心理,以发表“三性”无异议的质证意见为法庭常态。为此,笔者尝试从审计报告的形式与内容,委托鉴定主体、检材来源、鉴定依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鉴定方法等方面提出审计报告审查与质证的要点,求教于大方之家。
男方在婚内将一张银行卡交给女方,后要求女方归还,但女方认为是赠与而拒绝,男方以不当得利起诉至法院能得到支持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如果你办理或接触过一定数量的公司法案件,会很容易就发现一个现象。现实中运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出资到资本运营,很多不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来。我开始以为是大家对公司法了解的不多,你让他了解规定就好了。可很多当事人反馈,都按法律规定的来,他就很难经营了。我由此产生了好奇,究竟是法律脱离了实际,还是大家对法律产生了误解。那就先来说说现状。
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该如何维权?法律对隐瞒一方又有如何规定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们通常的辩护手段是从现有的案件材料中寻找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通过全案阅卷、会见当事人(与当事人家属或本人沟通)形成一份比较全面的律师意见书或辩护词,递交办案机关并与承办人当面沟通意见。若案件还未到检察院,在无法对案件材料进行阅卷时,则更多的就只能通过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向办案警官了解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