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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故意隐瞒和谎报病情将面临什么后果?

作者: 来源: 日期:2022-04-07

疫情防控 · 人人有责

近日,全国各地发生多起个人故意隐瞒和谎报病情、接触史、旅居史的案例,成都市也存在有中高风险地区或疫情发生地旅居史的市民抵蓉后不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备的现象。

若是人为因素导致疫情传播,责任人可能将面临极其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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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2年4月6日,厦门警方通报:

4月4日,违法行为人冯某宾(男,30岁,江西抚州人)因近14天内有确诊病例城市旅居史但未按规定报告、未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被厦门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经警方进一步调查查明,工作人员对其流调时,冯某宾故意隐瞒了曾于3月26日、28日、29日前往江西抚州G35济广高速南城服务区(该服务区已发现多名阳性感染者),思明区龙山南路某大厦、东坪山路某场所等行程,导致防疫部门无法第一时间判明我市疫情传播源头,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鉴于冯某宾在疫情防控期间屡次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警方决定予以从重处罚,变更原处罚决定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取证,如发现其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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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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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22年4月6日,杭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

4月5日,宁某某、党某某从省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杭,接受防疫工作人员调查期间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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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是当前阻断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重要举措,

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没有谁是局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