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认罪且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制度。对于案由、刑期等要素,原则上没有适用限制,且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三类审判程序,贯彻刑事诉讼全过程。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在检察官、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三方到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犯罪嫌疑人对罪名及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后,简化案件庭审,审判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比例已达到80%以上。在该制度全面铺开的新形势下,对辩护人如何有效辩护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2023年“两高两部”《醉驾意见》)。该《醉驾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2013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醉驾意见》)同时将废止。
2018年,聂树斌强奸、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蒙冤22年得以正式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从而平反;2020年,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也同样在蒙冤长达26年的漫长阴暗岁月后才得以正式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从而平反……这两起案件可以说是远近闻名的典型案例,尚且都经过如此之久,在亲属不懈的坚持与努力之下,律师团体与社会正义人士的支持和帮助之下,才得以刑事申诉成功立案,更何况现实社会中,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中级法院、高级法院门口,或是检察院信访窗口、信访局门口,目前仍回响着许多历经数年的、为了捍卫自身或亲属权益、向往公正、渴望正义的“申诉人”的呼声。
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将罚金和没收财产刑进行并科处理的法律基础在于:《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某国有房地产企业为降低开发风险,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拟通过定制销售方式签订合同提前锁定大客户。就该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向本所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在刑事诉讼中,从法律渊源及概念界分的角度,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的,不可混用,不可替代。笔者办理的诈骗类犯罪、经济类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中,审计报告往往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最基础、最重要的指控证据。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四大类”以外的鉴定机构不再进行统一登记管理以来,“以审代鉴”的现象比比皆是,会计师事务所代替了原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注册会计师代替了原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审计报告代替了原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造成了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审查规则适用上的混乱。客观上,为辩护律师针对审计报告的审查与质证并最终实现有效辩护或有效果的辩护创造了一定的空间。但囿于审计报告的专业性,对于绝大多数欠缺财会知识的辩护律师而言,针对审计报告的审查与质证广泛存在不会辩,不敢辩,不想辩的畏难心理,以发表“三性”无异议的质证意见为法庭常态。为此,笔者尝试从审计报告的形式与内容,委托鉴定主体、检材来源、鉴定依据、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鉴定方法等方面提出审计报告审查与质证的要点,求教于大方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