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纠纷中,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我国法律明确禁止代孕行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但对代孕子女的身份关系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夫妻离婚时易引发“能否排除妻子亲子关系”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即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商一致通过人工授精方式(包括同质授精与异质授精,同质授精是指精子来源于丈夫,异质授精是指精子来源于丈夫以外的捐精者)生育子女,女方成功受孕后,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人工授精子女亦为双方子女,与双方均成立亲子关系。那么,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方代孕子女,后双方离婚,代孕子女法律地位是否会类似于前述人工授精子女,与夫妻双方均存在亲子关系?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再审申请人想要进入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的第一步是向有权力再审的法院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在受理阶段法院再审立案窗口收到再审材料时主要着重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再审申请材料作为进入再审程序的敲门砖,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是其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
此前,为之商事诉讼团队文章如何理解再审事由“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围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三项再审事由,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认定进行了体系化解读。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哪些材料能够作为认定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文书依据。
2025年2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新规”或“《新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操作规则进行规范。笔者结合政策背景、现行国有资产交易法规以及国资监管及国有资产交易法律实务经验,聚焦《新规》对国有企业运营策略的影响进行解读,以供参考。
在部分代孕场景中,代孕妈妈提供卵子与委托方丈夫的精子结合形成胚胎,由代孕妈妈妊娠分娩。在此模式下,委托方妻子与代孕子女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其法律关系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文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妻子与代孕子女的法律关系界定逻辑。
2025年2月1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以下简称“新规”或“《新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操作规则进行规范。笔者结合政策背景、现行国有资产交易法规以及国资监管及国有资产交易法律实务经验,聚焦《新规》对国有企业运营策略的影响进行解读,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