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证据规则则是衡量与保障刑事诉讼质量的重要标尺。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刑事证据法典,有关证据的采信、排除与补正规则,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中。
出罪依据的法律规范排他性亦即出罪只能依据法律而不能依据伦理、道德等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是我国刑法第3条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近些年在法律领域异军突起的出罪依据伦理、道德之说,与出罪依据的法律规范排他性明显冲突。出罪依据伦理、道德与自唐即被摒弃的“春秋决狱”并无二致,可能纵容司法适用类推和误导人们在法律之外寻找定罪的根据,引发定罪混乱和以伦理、道德标准否定、替代法律标准的有法不依并进而毁损法治的后果。由消极道德主义导出伦理、道德为出罪依据的结论有失牵强,罪刑法定原则和现代法治原则、法理以及司法实践足以回应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问题。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出罪情节的法律表述和出罪的法律依据,不能将根据该项规定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与依据伦理、道德判断行为符合该项规定表述的出罪情节的情形相提并论。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供应商如认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质疑、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供应商如认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质疑、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供应商如认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质疑、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
我们在从事律师工作中发现,建设工程领域以居间合同形式介入工程招投标或项目承揽的现象非常普遍。此类居间行为多以提供信息、引荐资源为名,收取合同金额3%至5%甚至高达10%的居间费用,动辄建设工程的居间中介费上千万元,背后暗藏诸多乱象,严重扰乱行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