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的情形,其中第一项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但有新证据不等于可以再审,甚至新证据和再审之间还有很长的距离。比如,2020年四川省高院再审大数据中关于再审事由方面,截止到统计时间,申请事由中含“新证据”的案件数量虽然为1740件,但裁定再审案件再审理由中含“新证据”的仅为68件,即以“新证据”作为再审申请事由的裁定再审率为3.91%,低于法律适用错误和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率(分别为5.1%和5.31%)。[1]因为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新证据并不等于构成再审标准的新证据。下文通过理解法律对再审新证据的规定结合代理再审案件的经验总结,对再审新证据构成标准进行论述,以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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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随着国家对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打击和整治力度的不断加强,如何应对此类刑事风险将愈发成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医药领域反腐背景下的涉医常见犯罪分析与刑事风险应对(一)》一文中,笔者对过往医药领域腐败问题所涉罪名的适用情况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发现医药领域贪污贿赂类犯罪存在审理时间长、量刑尺度平缓等规律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