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代理工作中常常碰到因为离婚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的案子。尽管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能达成“所谓一致”的离婚意见,但实际履行时却发现有理解分歧、无法确保一方履约等多种问题
5月20日刚刚过去,因为520谐音“我爱你”,很多情侣选择以转账、送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但是……再相爱的恋人也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难以走到最后,那么恋爱期间的各种费用在分手后还能讨回吗?让我们看一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吧!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在夫妻离婚时,有能力一方考虑到另一方的实际情况,在房贷等方面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行为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是否能够撤销?本期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吧!
房屋租赁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租人在面对承租人逾期不支付房屋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款项时,通过对承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催告承租人交纳欠缴费用的方式屡见不鲜。尤其是租赁标的物为商用铺面及办公用房时,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租对承租人的“杀伤力”极大,因为商铺或办公场地的正常经营及使用与水电的供应有直接关系。
家事案件的执行难度往往比一般民商案子要大,除了探望权这样人身相关的生效判决无法强制执行外,就连财产给付有时也让获得司法支持的当事人苦恼不已,因为通常婚姻家事案件的金钱给付都存在一定的周期(比如抚养费、赡养费)。不乏当事人好不容易等来了判决,却因对方当事人“死皮赖脸”而使得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但是恶意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人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和小编一起看看本周这个来自帝都的案子。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司法解释中明确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