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新月异的数字化时代,数据已悄然成为企业和个人不可或缺的重要资产,数据产权登记也随之成为企业关注热点。诚然,数据作为新型财产,目前立法对于数据相关权属定义尚不明确,其是否为独立权利抑或为权益,其性质应属于物权、知识产权抑或商业秘密等问题,目前仍存在争议。从地方实践来看,各地已逐步开展数据资产登记探索,虽不同地区出台文件中对于此类登记的性质定义存在差异,如北京表述为“知识产权登记”,深圳为“数据产权登记”,但总体而言,多将其定义为产权登记。
股权代持在商事行为中是常见的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可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实现股权名义的变更。而当夫妻共同财产被配偶与他人以股权代持的方式隐藏、转移时,隐名股东的配偶能否直接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将夫妻共同财产回归原位进行分割,可参考本期案例,开启维权第一步。
本文结合团队近期办理的几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案件,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过程中的最新反馈意见、最新要求进行了梳理和解答。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数据的价值日益凸显,它不仅是企业决策的依据,更是创新和发展的驱动力。数据资产,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已经不亚于传统的物质资产。然而,数据资产的潜力往往被忽视或未能充分挖掘,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等基础概念的理解不够深入。本文将深入探讨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定义,明确它们的概念边界,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差异。通过对这些基础概念的清晰界定,本文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理论框架,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管理数据资产。
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数据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然而,数据的无形性、易复制性等特点,使得数据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变得复杂而微妙。为了确保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确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数据二十条”是我国政府为推动数据要素的合理流通和有效利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而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三权分置”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分离和明确。这一制度框架旨在解决数据产权归属不明确、数据流通不畅等问题,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和安全利用。我国目前尚未从法律层面明确数据资源相关产权的具体性质和归属,通过解读“数据二十条”,有利于帮助企业实现数据资源确权,为数据所有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为数据的共享、交易和创新应用奠定基础。
某法院办理了一起“陕西某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一案上了往日的热搜。起因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以审核人员下班、划拨需银行负责人签字、系统审核不通过等原因,在长达九个小时的时间里拒不协助该院办理冻结、划拨业务。直到当日19时以大额转款系统关闭为由,仅划拨14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