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关系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而近年来,随着社交平台的普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婚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案件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甜蜜的爱情往往掩盖了背后的经济风险,在追求爱情幸福的同时,许多人不幸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立接触式“婚恋型”诈骗行为的认定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大量案例的梳理和法律的深度剖析,笔者希望能够揭示婚恋关系中诈骗行为的本质,并发现更为清晰的认定标准,以期为维护良好的婚恋秩序和法治环境提供一份参考。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获得的股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男方将其转让需要经过女方同意吗?若女方主张无权转让和恶意串通能够得到支持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
本文“中篇”(参见:【明炬涉外之窗】王涛威: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基本规则和制度|保护范围、告知同意、DPIA、DPO(中篇))结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梳理了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B.E. 2562,简称PDPA)中关于个人信息(数据)保护范围、告知同意、个人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数据保护官(DPO)相关规则和制度中的要点。前文提到,泰国PDPA作为特别法,集中规定了泰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范,其中第6章和第7章强调了违反该法可能产生的私法和公法责任。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日益成熟,转向了高质量发展阶段,私募基金管理人各类事项的变更需求增多,与此同时,相关规定也日趋完善与细致,对合规的要求也进一步严格。本文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团队近期办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案件就变更合规要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通过本文“上篇”概览可以看出(参见:【明炬涉外之窗】王涛威:泰国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基本规则和制度|概览(上篇)),泰国PDPA(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B.E. 2562,简称PDPA)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这种“似曾相识”并非偶然,欧盟于2018年5月25日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讨论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话题时不能忽视的背景:总体而言,GDPR在确保数据主体控制个人数据权利的基础上,加强了企业处理个人数据的行为规范,并通过严格的责任制度迫使企业对他们控制或处理的每项行为进行合理化解释。尽管GDPR是欧盟的法规,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它对包括美国、中国、泰国在内的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亦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与泰国在个人数据保护的主题下也展现出“基础相似,细节差异”的特点。
数字信息的跨境流动对于全球经济的显著影响已成为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广泛共识。数据既可以作为终端产品的加工“原料”,也可以作为终端产品本身,同时也为市场中各式商品的生产、贸易、销售等环节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养料。世界银行公布的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21: Data for Better Lives报告显示,2007年至2017年间,数据流量增长超过20倍。在此背景下,全球经济的数字化促使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出台新的立法。虽然不同经济体中关于“数据(Data)”的规范方式存在差异,但关于个人信息或数据的保护却一致成为相关立法和监管制度中的重点。诚然,各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设立往往伴随监管碎片化和数字贸易壁垒等因素,但在“一带一路”蓬勃发展的时代浪潮中,跨境投资的中国企业不可避免地受到相应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