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在夫妻离婚时,有能力一方考虑到另一方的实际情况,在房贷等方面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行为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是否能够撤销?本期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吧!
房屋租赁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租人在面对承租人逾期不支付房屋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款项时,通过对承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催告承租人交纳欠缴费用的方式屡见不鲜。尤其是租赁标的物为商用铺面及办公用房时,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租对承租人的“杀伤力”极大,因为商铺或办公场地的正常经营及使用与水电的供应有直接关系。
家事案件的执行难度往往比一般民商案子要大,除了探望权这样人身相关的生效判决无法强制执行外,就连财产给付有时也让获得司法支持的当事人苦恼不已,因为通常婚姻家事案件的金钱给付都存在一定的周期(比如抚养费、赡养费)。不乏当事人好不容易等来了判决,却因对方当事人“死皮赖脸”而使得生效判决成为“一纸空文”。但是恶意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的人就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和小编一起看看本周这个来自帝都的案子。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司法解释中明确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论您是女儿、母亲、妻子,还是“职场半边天”,明炬婚家律师带您详解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啦!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施行3月有余,我们先来看看“她”的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以辩护制度的发展为重要标准,辩护制度的发展不仅应当纵向从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被告人辩护权利扩大方面入手,更应当横向从律师参与辩护范围着手。刑诉法经过三次修改,辩护权较之以往已有明显的扩大,充分体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已初见成效。而对于辩护范围来讲,2017年10月,最高院、司法部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的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全覆盖。截止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比90%以上。一言以蔽之,在审判阶段已基本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也确实响应了近几年国家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制度,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于侦查、审查起诉环节被诉人充分获得辩护权。因此,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意见便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