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可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彼时对无力偿债债务人处以极刑并由债权人瓜分其肉身的做法虽显残酷,却深刻反映出债权人对债权公平分配的强烈诉求。[1]即便现代个人破产制度正式确立,“债务免除”也绝非其核心要义,公平有序偿债始终是该制度需实现的基础性价值功能,唯有恪守诚信、履行相应义务的债务人,方可借助个人破产制度摆脱债务困境。实践中逃废债务现象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与破产制度及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直接相关,而《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厦门条例》”)的出台,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制度范例。本文将从债权人关切的“公平有序偿债”与“打击逃废债”双重视角,对《厦门条例》的相关核心内容展开解读。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供应商如认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质疑、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
2025年3月24日,厦门市人大发布《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五月,该条例于2025年8月26日正式通过,并自2025年11月1日(“厦门营商环境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国内的个人破产立法仅有深圳地区的《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供应商如认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质疑、投诉等途径寻求救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政府与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律师长期深耕政府采购领域,在处理质疑、投诉、举报及行政处罚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现特推出专栏【政府采购指南】,分享在政府采购法律实务与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
随着2024年7月1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深入实施和2025年3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7号令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全面落地,中国资本市场的独立董事制度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变革。新规旨在彻底扭转独立董事“既不独,也不懂”的“花瓶”形象,赋予其更重大的监督职责,同时也意味着其面临着更严峻的法律风险。对于每一位现任或拟任的独立董事而言,清晰认知这些风险并掌握科学的规避之道,已成为履职前的“必修课”。
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公司法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同时,由于现代公司普遍将负债作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债权人同样是公司资产的投入者,公司经营状况好坏与债权人利益息息相关。司法实务中,公司股东通过各种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2023年底出台的新《公司法》也对股东责任和债权人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将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表现形式、现行法律制度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提炼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公司债权人保护自身利益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