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收到Z市Y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非常开心人民法院不仅采纳了辩护人关于指控罪名应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而且采纳了从犯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为主犯),甚至还将公诉人当庭取消的自首情节在判决书中认定成立自首,几乎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判决我的当事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七到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较轻刑罚,辩护取得了相当理想的效果。一审宣判后,虽然本案第一被告人周某根(化名,后面叫他“老周”吧)上诉了,但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因此,对我的当事人而言,可以说是“生效判决”。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再审申请人想要进入民事再审审查程序,第一步是向有权力再审的法院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在受理阶段,法院再审立案窗口收到再审材料时主要着重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形式要求。再审申请材料作为进入再审程序的敲门砖,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是其能否被法院受理的关键。
2025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2号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制定和实施条例的目的是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下面我将根据自己的理解就条例进行解读和展望。
这篇短文原本是我打算在2025年7月19日举行的首期“天府刑辩论坛”——“商事犯罪案件的证据运用问题”上的与谈分享稿,谈点个人对证据辩护与法律适用(法理)辩护关系的粗浅认识,由于活动安排临时调整原因,没有和大家交流,于是就在明炬公众号上发出,敬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2024年5月6日下午,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号称全国首例“AI外挂”案,对被告人王某合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股权结构设计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其设计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公司的治理效率、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股权结构设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本文通过对股权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常见模式以及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深入探讨,旨在为公司提供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设计方案,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