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该批复指出,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即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不再溯及既往。至此,关于新《公司法》第88条的争议尘埃落地。但新《公司法》第88条仍有几个争议的法律问题需要厘清。
2024年11月19日,司法部发布了第四批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共6个),均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涉不动产的争议,通常矛盾争议大,纠纷化解难,历时时间长,如何化解此类争议一直是行政案件处理的难点。通过研究本次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可以对后续处理此类行政争议起到相当的指引作用。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已经不能算是个新话题。但因近来发生、宣判的相关案件进入了寻常百姓之家,因此也可能变得常论常新。本文不是专为某一或某类案件所作的实务分析,而是在某文探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所作的理论选择时,产生了不同的想法,因而较为连贯地记录了下来。法律特别是刑罚的打击只能作为事后弥补,甚至矫正正义存在;相对应的,对于无限制的刑事责任年龄之降低,无异于“答非所问”。
出于规避限购、贷款政策、减免税费、拆迁分房、户口迁移、逃避债务、提供担保等种种原因,男女双方通过通谋虚假离婚的形式达到特定目的的现象在司法实务中并不鲜见。司法实践就解除婚姻关系中身份关系的基本共识是法律给予“假离婚”否定性评价,一旦登记离婚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具有既定力,产生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身份关系不可逆转。在夫妻所谓的“假离婚”中,通常会对财产及债务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虚假约定,如夫妻一方拒不承认存在“假离婚”,主张双方离婚时已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处理完毕,对于另一方而言,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这类案件的难题。本期案例将探讨通谋虚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近日,合伙人华雨所著《司法证明的误区:洗钱罪“明知”删除后的刑法教义与法律论证》一文荣获四川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度论文优秀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十四条(以下简称“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分红权和增资时的优先认缴权均以实缴为原则,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而例外。该实缴原则意在保护原有股东的股权比例利益。而随着2024年《公司法》的修订,第三十四条关于增资时股东优先认缴权的规定也发生变化。现条文新增了优先认缴权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且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在笔者搜集到的裁判文书样本中,第三十四条被援引解决的主要是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和公司增资纠纷案件,但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件也存在大量引用第三十四条裁判的情况。然而,笔者认为第三十四条并不适用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对于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认定应当依据其效力认定的其它规范。若股东在公司增资时主张增资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其实际上是股东放弃了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但无法推导出公司增资时股东认缴的义务之豁免。在股东的优先认缴权未受侵犯的情况下,援引该条认定股东是否应当履行增资义务存在法律适用问题。最后,当决议已经通过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不愿增资的股东无法依据第三十四条的规范拒绝履行增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