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浪潮的推动下,数据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然而,数据的无形性、易复制性等特点,使得数据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变得复杂而微妙。为了确保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确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数据二十条”是我国政府为推动数据要素的合理流通和有效利用,构建数据基础制度而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三权分置”是其核心内容之一,即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分离和明确。这一制度框架旨在解决数据产权归属不明确、数据流通不畅等问题,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配置和安全利用。我国目前尚未从法律层面明确数据资源相关产权的具体性质和归属,通过解读“数据二十条”,有利于帮助企业实现数据资源确权,为数据所有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为数据的共享、交易和创新应用奠定基础。
某法院办理了一起“陕西某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解除行政协议”一案上了往日的热搜。起因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以审核人员下班、划拨需银行负责人签字、系统审核不通过等原因,在长达九个小时的时间里拒不协助该院办理冻结、划拨业务。直到当日19时以大额转款系统关闭为由,仅划拨1400余元。
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已成为推动企业国际化布局的关键步骤。东盟国家,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节点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伙伴,以其快速增长的市场潜力、丰富的资源和开放的贸易政策,吸引了大量中国企业前去投资设厂、拓展业务。然而,伴随机遇而来的还有诸多挑战,其中知识产权风险尤为突出。由于东盟国家间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差异,中国企业在出海过程中面临着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包括商标抢注、专利侵权、法律适用差异等难题。因此,深入理解东盟地区的知识产权现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策略,对中国企业成功开拓海外市场、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数字产业化规模达9.2万亿元,产业数字化规模达41万亿元。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成为企业和个人经济价值创造的关键资产。自2015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发布以来,各界对数据要素价值的关注与日俱增。其中《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系国际上首次明确允许数据资源入表,对未来数据资产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上篇中,笔者主要论述了2023年《公司法》新增内容可能对破产企业股东产生的负面影响,涉及新增股东对公司的赔偿责任以及股东失权制度,但修法的目的毕竟不是为了一味地限缩权利,加重义务,而是在完善市场参与主体利益保护的基础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因此笔者在下篇中主要讲述新增内容可能为破产企业股东带来的正面影响,主要涉及新增类别股权制度,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的知情权以及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根据最新统计,2024年第一季度共有24家上市公司在最新财务报表中披露数据资产共计约14.95亿元。上市公司将“数据资源”和数据资源开发支出作为子科目分别披露在流动资产存货一栏或者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中,具有中国企业将数据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资产的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