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是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通常情况下,当夫妻感情和睦时,继承问题往往不会成为争议焦点。然而,当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甚至已经启动离婚诉讼时,遗产继承问题则可能成为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仅涉及继承人的个人权利,还可能直接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和分配,从而引发一系列法律争议。
近日,笔者团队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双方当事人签署“确认无误”后,由某法院发出的成都市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执行完结。该份禁令明确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关联企业已成为市场中主要的经济组织形态,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企业间的关联关系亦愈发复杂,导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适用成为一个令众多破产法官、司法机构与管理人头疼的司法实务问题,受到了学术及理论界的高度重视1。因目前尚未明确立法,各方对其适用标准、程序及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论述颇多,但在适用原则上基本奉行审慎、限制、例外的原则,最高院于2018年发布的《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破产审判纪要》)也是在此原则下规定了合并破产制度的基本要点,比如将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严格限制在“人格高度混同”这一核心要素中。然而在如此狭窄的标准空间里,我国仍有越来越多的关联企业在适用这种“例外”,并且适用标准以及主体范围亦有所突破,导致出现了对“自由化”适用趋势的担忧,认为“自由化趋势的危险之处在于救济和权利都变得极度不确定和不可预测”。2笔者认为只有制定更为明晰的规则积极回应现实需求,才能避免制度本身从“限制”转为“滥用”,而其中关于非破产企业能否纳入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以及程序模式的选择问题,则更加需要严谨充分的论证。本文旨在作粗浅探讨,通过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必要梳理,试图从必要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三个维度来寻求答案。
本报告范围绕舞弊刑事案件中的常见罪名: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计算机类舞弊犯罪(包括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升,企业破产法的施行使得大批淘汰企业从不愿破产纷纷转为争取破产,破产案件猛增。破产制度本是希望通过对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的挽救程序或清算程序,公平、公正地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多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却有不诚信的公司、企业恶意滥用破产制度损害债权人等利益,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危害。2020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违法行为入刑标准,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要求。本文拟从《刑法》第162条之二[1]规定出发,对虚假破产罪构成要件在司法活动中应如何理解与认定的问题进行探讨。